廈門建安慈善基金會重大事項報告制度
為加強廈門建安慈善基金會制度建設,根據(jù)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和《基金會章程》,特制定重大事項報告制度。
一、下列重大事項需向理事會報告,并按有關要求報民政部門備案。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、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,聘請名譽職務;
(三)表彰愛心單位與獎勵對基金會有貢獻人員;
(四)重大募捐、投資、建設或資助項目、資金運作;
(五)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;
(六)向媒體公布基金會年度工作計劃、項目執(zhí)行情況、會計審計報告等;
(七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;
(八)決定本會的分立、合并和終止。
二、下列活動需要以書面形式向主管單位報告,經(jīng)許可后方可實施。
(一)大型募捐、義賣、義演等籌資活動;
(二)與外單位聯(lián)合舉辦大型公益慈善活動;
(三)舉辦大型經(jīng)濟、文化、教育、體育、醫(yī)療衛(wèi)生、環(huán)保論壇;
(四)大型培訓咨詢活動。
三、下列涉外活動需按照外事審批權限報告有關主管部門。
(一)一般涉外活動要以書面形式上報主管部門廈門市民政局。
(二)大型涉外文化活動,包括展覽、演唱會等需報文化部批準;
(三)涉及港、澳、臺的活動,上報主管單位廈門市民政局審批。
四、重大事項報告程序。
(一)實行逐級上報制度。凡重大事項本級無權決定的,要逐級報告,不得超越權限;
(二)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、口頭或其他形式報告,要做到事前有請示,事后有報告;
(三)重大突發(fā)事件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主管領導,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,可先初報,然后根據(jù)事態(tài)進展和處理情況做到隨時進行續(xù)報。
廈門建安慈善基金會
2013年12月 |